中药解毒功效的辨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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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解毒”是一个常见习用的功效术语,其含义颇为丰富。在不同的场合或使用条件下,解毒的含义是不同的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“毒”常无定指。为使“解毒”一语含义更为明晰,尤其是为了便于中外交流,特从“解毒”的含义及使用情况进行辨析,以期提出一个较为公允的约定。

“解毒”一词,其字面含义十分浅显。解为解除、消散之意,毒为毒草、毒物。《说文解字》释毒:“厚也,害人之草,往往而生。”《辞源》释毒有多个义项:①恶也,苦也;②物之能害人者皆曰毒;③置毒于物谓之毒;④痛也,苦也。故解毒可理解为:解除害人之物或解除使人痛苦之物。但解毒一词作为中医药术语时,则其含义甚为笼统而不易明确。关键是“毒”在中医学中所指甚广。如《中药名词术语解释》释“解毒”:“解除热毒、疮毒、药毒、蛇虫毒之总称。”《中医常用名词简释》释曰:“消除危害人体的邪毒,叫解毒。邪毒属于火热者较多,所以在治疗上常有‘凉血解毒’、‘泻火解毒’及‘清瘟败毒’等方法。有些毒物或毒药侵害人体,则须分别用特殊的解毒方法来处理。此外,寒邪盛极也可成毒。”《辞海医药卫生分册》释“解毒”:“指解除病毒的一种治法。‘毒’有热毒、寒毒、疫毒、蛊毒、湿毒、火毒及食物中毒等,因病情不同,有内服和外治等各种不同方法。临床上以热毒证较为多见,常用清热解毒药物,如银花、连翘、板蓝根、蒲公英、山豆根等。”《中医大辞典》释“解毒”:“指解除体内或体表的毒素。通常包括:①血分热毒,宜凉血解毒;②阴寒凝滞成毒,常用温中散寒而祛之;③解除蛇虫犬兽螯咬所致的毒害;④排除误食或接触的毒物,或解除所致的毒害;⑤按特定的炮制方法减除药物的毒物,或通过药物的配伍协调而缓和药物的毒性。”从上述解释中,不难看出,由于“毒”无定指,故“解毒”这一术语缺乏专指性。换言之,在不同的场合下所使用的“解毒”一词,其含义是不同的。因此,当解毒作为中药功效术语时,尚须结合具体药物及主治病症加以甄别,才能明确所谓“解毒”的实际含义。

“解毒”是一个较古老的术语,应用历史悠久,且在中医药学中使用十分广泛,在中外交流中,该术语也有多种译法。《内经》、《难经》及仲景书中,未见“解毒”一词。最早使用该词作为中药功效术语者,当推《神农本草经》。如《本经》(孙星衍、孙冯翼辑本)甘草条下:“主五脏六腑寒热邪气……解毒”;蝼蛄条下:“主产难……解毒,除恶疮”;鬼臼条下:“主杀蛊毒鬼注……解百毒”(尚志钧辑《名医别录》谓鬼臼“别名解毒”),石蜜:“主心腹邪气……止痛解毒……”升麻:“主解百毒”葛根:“主解诸毒”。此外尚有“占斯解狼毒毒”、“栀子解踯躅毒”、“葱实解藜芦毒”等等。另有相似术语“杀毒”、“除毒”、“去毒”、“逐毒气”等,如“葛根杀野葛、巴豆、百药毒”;“蜂子……除蛊毒”;“水苏……去毒辟恶……”;“雷凡……主杀三虫,逐毒气……”;等等。另《名医别录》又有“消毒”一语:“木香,……主气不足,消毒……”从上述“解毒”的内容看,所解之毒或为药毒,或为虫蛇咬伤之毒,或为邪气致病之毒,如热毒、风热之毒等等,或为原因不明之毒,其“毒”的含义甚广。但除笼统的“解毒”外,也有明言解某具体之“毒”者。

自《本经》以后诸家本草,均沿用“解毒”一语而无明显变更。但在记述解毒功效时,有些“解毒”功效则较为具体。如李时珍谓白茅:“解酒毒”;谓紫苏:“解鱼蟹毒”;甄权谓紫苏“杀一切鱼肉毒”(引自《本草纲目》);苏恭谓茺蔚:“消恶毒疔肿、乳痛丹游等毒……”(引自《本草纲目》);甄权谓恶实(牛蒡子)“散诸结节筋骨烦热毒”(引自《本草纲目》),李时珍谓其“消斑疹毒”等等。

现代对“解毒”的功效机理探讨虽远超前人,但对术语的使用却仍是古今相承,而无多大变化。如《中国药典一部》(年版),载有解毒功效的药物计有何首乌、青果、牛黄、蟾酥、土茯苓等18味药;有清热解毒功效的计有大青叶、升麻、金银花等41味药。此外尚有解毒透疹、解毒疗疮、解毒杀虫、解毒消肿等术语近20个,仅一味硫黄称:外用解毒杀虫疗疮。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《中药学》(第6版)中,具“解毒”功效的药物计有90味,仅少数药物明确载述了所解之具体的“毒”,如土茯苓:解汞毒;蜂蜜:解乌头毒;紫花地丁:解蛇毒;等等。该书中所用的与“解毒”相近的术语亦有10余个之多。从《中国药典》及六版《中药学》教材对“解毒”这一术语的使用来看,“解毒”的含义十分宽泛,难以区分不同解毒药物的功效差别以及所解究竟为何“毒”,且未能反映出现今对“解毒”功效的药理研究现状。如金银花,仅言其“解毒”或“清热解毒”,实难反映出该药抑菌、抗结核、抗病毒、抗螺旋体的作用,也难以区别该药的解毒功效与其他解毒药物的异同。换言之,同样标注的是“解毒”功效,而确定“解毒”的标准则并不相同。

鉴于上述“解毒”一词具有多种含义,难以规定在不同场合出现的这一功效术语只能表述同一概念,故此特建议依据约定俗成的原则,将清热药中有清解热毒而治痈疮疔肿功效的药物,可表述为有“解毒”功效,即“解毒”约定为“清热解毒”,而其他“解毒”功效则予以限定或补足。如紫苏之解毒表述为:解鱼蟹毒;生姜之解毒表述为:解半夏、南星、乌头毒;硫黄之解毒表述为外用解毒疗疮;等等。由于清热解毒药最多且这一功效应用最为普遍,而其他“解毒”功效药物相对较少,因此这样约定从大处着眼,减少了术语的繁赘,也便于对外交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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